作者 金鑫 检察官要勇于承担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中央提出在执法工作中要追求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对于执法者而言,有一个把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有机统一的问题。在和谐社会中,对于企业而言,如果只追求经济利益,忽视社会公益(如环保问题、质量问题),这个企业是无法持久生存的;作为检察官也是一样,如果把身上承担的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割裂了,我们的使命也是难以完成的。比如说,企业里面有蛀虫,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有问题,我们检察院依法坚决查处这是理所应当的。但是我们的目的不应当仅仅是将腐败分子绳之以法。如果在我们查案的过程中,注意执法的方式方法,注意执法的策略和时机,就可能尽量为企业挽回负面影响,就会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只有在查案的同时,想企业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帮助企业堵漏建制,恢复生产,保住声誉,继续发展,企业得实惠、职工保饭碗、政府得税收、社会得安定,这才是我们的最高目标。又如,轻微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如果简单地按照法律条文执法,把案件起诉出去,法院也会作有罪判决,我们执法是不会有什么错误的。但是如果我们多做一点工作,主动深入学校、家庭、社区开展调查,共同做好帮教、挽救工作,社会也许就会多一个新人,甚至是可用之才。这个道理,我们很多人不是不知道,而是怕麻烦,怕不捕、不诉多了,影响考评结果。这说到底还是社会责任心不够强的问题。当前,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要求我们从更高起点、更高层次、更高水平去做好执法工作。如果我们的执法观念、执法方式、执法方法还停留在以往,是难以完成服务和谐社会的任务的。现在,我们的执法工作的任务,不仅是单纯按照法律条文办就可以了事,而且还要努力做好化解矛盾、促进和谐的工作。但是,片面执法、机械执法、关门执法等单纯执法观,在我们的工作中还有一定市场,很多观念还一时难以转变过来。所以,每个检察院都应当积极引导检察官正确认识法律责任与社会责任的关系,在各项具体工作中把二者有机统一起来,把“营造和谐、服务和谐、维护和谐、发展和谐”的意识和要求落实在具体执法工作中,只有这样才能做到中央提出的“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 |